2008年1月11日,星期五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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婚内拘禁触犯刑律
法官:家务事处理方式不当可能演变成刑事案件
通讯员 李蕾俊 本报记者 余春红

  一对80后的夫妻因离婚纠纷骤起,丈夫竟然把提出离婚的妻子胁迫到宾馆关了两天,终因触犯非法拘禁罪被法院一审判处拘役5个月。这个故事让审案的法官很感慨:年轻夫妻对家务事处理不当很可能触犯刑律,变成意想不到的悲剧。

  1月7日下午,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对一起涉嫌非法拘禁案进行了开庭审理,并当庭以非法拘禁罪判处被告人拘役5个月。
  被告人小松,28岁,在法庭上,他不断地重复着一句话:“我一直认为这只是我们夫妻之间的事,是家庭矛盾,怎么也没有与犯罪联系起来,没想到会是这样的结果……”
  2007年9月3日,28岁的金华人小松企图用一种非法手段来解决自己的家庭矛盾。他叫上朋友来到已经与自己分居的妻子的住处,把妻子强行拉上车,而后一口气把车开到杭州。在一处旅馆,小松把妻子拘禁在房间里关了两天。在此期间,他从妻子包内搜一张5万元的借据,并撕毁。两天后,警方找到了他们。
  为什么要拘禁自己的妻子?这个问题引出了小松的婚姻故事。
  “我与妻子小雅,是在2003年认识的,感情一直很好,但她家里就是不同意,即便我们在2007年3月办理了结婚登记,态度也没有改变。”小松说,他和妻子登记的时候,妻子已怀孕。但就在他们憧憬着宝宝的降生、并为此做着很多准备时,妻子小雅突然不辞而别,回了老家。“我上门去找都避而不见,只是说要与我离婚,并且打掉了已六七个月的胎儿,这对我来说,不啻为晴天霹雳。”小松说,为了找回妻子,他想方设法联系,试图单独与她谈谈,但她每次都带上父母或亲戚同往,他甚至也曾想通过上电视情感节目去解决两人的分歧,但都没有结果。
  “最后,我只有说离婚可以,但必须给我10万元作为补偿,其实我知道她们拿不出这么多钱,之所以提此条件,也就是想迫使小雅不与我离婚。”
  为了挽留婚姻,小松最终选择了拘禁和威胁的下策。
  2007年10月,也就是在拘禁事件发生后的一个月,妻子小雅正式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。
  小雅在离婚起诉书中说,“因双方性格差异较大,经常争吵,2006年10月原告曾向被告(小松)提出分手,但被告不同意,并威胁说如果分手就对原告的家人下手……为避免伤害家人,只有勉强与被告维持恋爱关系。2007年元月发现怀孕后,被迫在3月与被告办理了结婚登记。但婚后双方关系未见好转,被告经常以短信、电话恐吓原告,致原告精神总处于紧张状态。原告为解脱这种生活,6月底开始与被告分居并终止妊娠,同时提出与被告离婚……原、被告的婚姻是在被告的强迫下形成的,两人实质上并没有夫妻感情……”
  2007年12月12日,身处看守所的小松与小雅达成离婚调解协议,同一天,小松因涉嫌非法拘禁被移送至检察机关审查起诉。在离婚协议上签下名字的那一刻,小松流下了泪水。
  1月7日,小松因非法拘禁前妻,被法院一审判处拘役5个月。

  法官感言:处理家务事也要用合法方式
  办理此案的金东区法院刑庭法官说,两个80后的年轻人匆匆结婚,又匆匆闹起离婚,一起家庭内部、夫妻之间的感情纠葛最终却演变成一起刑事案件,让人心痛。透过这一案件,也折射出一种社会现象,年轻的家庭特别是80后的夫妻在处理家庭问题的方式方法上不成熟、不理智。处理家庭矛盾和感情问题的过程中,不要以为是家务事就可以为所欲为、不择手段,处理方式不当不仅解决不了问题,还可能造成更大的缺憾,家庭内部矛盾同样需要依法、理智、冷静地解决。
  也正因为本案是因夫妻矛盾引起的,小松的认罪态度也较好,我们本着宽严相济、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,对小松予以从轻处理,对他也算是一个教训吧!

  法律链接
  《刑法》第238条对非法拘禁罪作出了规定: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、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。具有殴打、侮辱情节的,从重处罚。
  犯前款罪,致人重伤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;致人死亡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。
 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、拘禁他人的,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。